(2016)新0103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毕六虎与马富成民间借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六虎,马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06-1号原告:毕六虎。委托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六虎与被告马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