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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毕六虎与马富成民间借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六虎,马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06-1号原告:毕六虎。委托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六虎与被告马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