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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樊龙哲与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龙哲,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樊龙哲,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藁城区。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和平东路619号美新建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7006982-7。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樊龙哲与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0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