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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异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肖汉雨、曹桂香与王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肖汉雨,曹桂香,王丽萍,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异字第34号异议人刘军,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肖汉雨,男,汉族,公务员。申请执行人曹桂香,女,磐石市医院职工。被执行人王丽萍,女,个体业主。第三人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刘军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刘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军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贵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