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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埠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李兆国、李兆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李兆国,李兆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838号原告王永红。被告李兆国。被告李兆娥。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李兆国、李兆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红、被告李兆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兆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红诉称,2015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潍坊经济开发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三街以北海新瑞景湾小区8号住宅楼1单元1102室卖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于2015年5月19日将购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但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李兆国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协助过户。被告李兆娥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李兆国、李兆娥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李兆国、李兆娥自愿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永红,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80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王永红现金一次付给被告李兆国、李兆娥,被告李兆国、李兆娥收到现金后出具收到条。如果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银行贷款肆拾万元,由被告全部负责还清,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原告王永红。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房屋总价值的百分之50,作为补偿。被告李兆国、李兆娥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李兆国、李兆娥在该合同上签字。2015年5月19日,原告王永红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李兆国、李兆娥支付了房款,被告李兆国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购房款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全部现金支付,收款人:李兆国,2015年5月19日”。另查明,涉案房产位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三街以北海新瑞景湾小区8号住宅楼1-1102室,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所有权人为被告李兆国。此后,因被告李兆国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王永红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王永红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收到条一份、身份信息二份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李兆国、李兆娥基于平等地位自愿协商并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王永红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被告对于收到购房款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王永红。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王永红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更名手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是双方形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二被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因此,原告王永红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三街以北海新瑞景湾小区8号住宅楼1-1102室(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房产过户手续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兆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兆国、李兆娥协助原告王永红办理位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三街以北海新瑞景湾小区8号住宅楼1-1102室(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的过户更名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由被告李兆国、李兆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晓莉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