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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戴树明与被告成都工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刘光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树明,成都工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刘光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225号原告戴树明。被告成都工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义村。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被告刘光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法定代表人钟月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树明与被告成都工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刘光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树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树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工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刘光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树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