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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6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邓兆刚与陈思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6352号原告邓兆刚,男,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锋,上海韩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红,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兆刚诉被告陈思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租赁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兆刚负担。审判员  孟筱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