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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延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延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某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某之养子。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上诉人延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上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友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