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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小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596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333号万科城市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喻斌。委托代理人张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云,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吴小勇,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