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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489号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南湖大坂(原福星公司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736717-0。法定代表人郑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汤宇(实习),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婷,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