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书华与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72-1号原告秦书华。被告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秦书华与被告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书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