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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志强、丛春玉、王福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志强,丛春玉,王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志强被执行人丛春玉被执行人王福新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志强、丛春玉、王福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丰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2014)丰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丰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冀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