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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仁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端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仁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端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820号原告上海仁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水文。委托代理人刘开荣,男。被告深圳市众端汇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仁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端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仁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