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微生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微生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微生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物华大厦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飞,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州微生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李飞履行债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6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