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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陈建锋与罗荣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锋,罗荣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144号原告陈建锋,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罗荣福,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锋诉被告罗荣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锋以与被告罗荣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依法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陈建锋承担。审判员  邱铨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