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会楠诉赫要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46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赫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具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