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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会楠诉赫要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46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赫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具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