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齐诉被告吕广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吕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已成年。有二间一面青草房、无存款、无债务。被告吕某某于2011年3月6日外出打工,至今无音信,现在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原告提交到法庭证据如下:证据1、克山县双河乡铁心村民委员会介绍信1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结婚证丢失;被告吕某某于2011年3月6日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证据2、原���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3、被告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经原告申请,法院工作人员同吕海宽(系被告吕某某父亲)的调查笔录。证明吕某某2011年外出打工与其一直无联系。被告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结合原告的举证及法庭调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后,认定结果如下:原告提交到法庭证据1,2,3,4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吕海宽的调查笔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的认定,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已成年。有二间一面青草房、无存款、无债务。后被告于2011年3月6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结婚时间较长,被告外出多年不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认定,故本案不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以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伟东代理审判员 陈士岩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忠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