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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大连立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立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722号原告:大连立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龙,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正太,系该公司董事事长。原告大连立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了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被告陆续给原告加工费。截止至2013年5月16日止,被告尚欠380112.00元,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80112.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