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逢彬与刘建香、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逢彬,刘建香,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徐逢彬。被执行人刘建香。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建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一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建香、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建香、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建香、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建香、冷水江市新时珍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徐逢彬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冷民一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冷民一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