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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许谢连与吴佩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谢连,吴佩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39号申请执行人许谢连,女,壮族,龙州××残联职工。被执行人吴佩泞,男,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许谢连与被执行人吴佩泞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佩泞尚欠申请人许谢连租金55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及公告费894元元,合计人民币113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佩泞已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