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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玉金、赵兴芳与王玉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金,赵兴芳,王玉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95号原告王玉金。原告赵兴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晓。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金、赵兴芳与被告王玉晓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金、赵兴芳撤回对被告王玉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玉金、赵兴芳共同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