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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洪远与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远,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远。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宋玉梁。张洪远申请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洪远于2015-10-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1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贻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