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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奈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蔓与葛连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蔓,葛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奈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赵蔓,女,1963年9月10日,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葛连和,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蔓与被执行人葛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赵蔓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赵蔓发现被执行人葛连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 芳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审判员 宝 银 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 庆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