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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卢庆山与郑立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庆山,郑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卢庆山,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郑立建,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庆山与被执行人郑立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卢庆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庆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