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574号原告石某某,66岁,1949年6月8日,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甲,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乙,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丙,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丁,地址: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