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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574号原告石某某,66岁,1949年6月8日,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甲,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乙,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丙,地址:依安县。被告梁某丁,地址: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