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同泉与武力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同泉,武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同泉。委托代理人付思红(以公民身份代理,系大同市矿区平泉路街道盛秀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力。委托代理人高景文,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同泉、武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张培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君、代理审判员张晨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杨同泉要求追加侵权人,上诉人武力因证人未能到庭,均申请延期审理,故又由审判员张培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利东、张晨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同泉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思红、上诉人武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景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代理审判员 张晨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安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