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纪仁与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纪仁,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37号原告:沈纪仁。委托代理人:沈长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纪仁诉被告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纪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纪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纪仁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