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昌均等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均,邓兰平,陈小飞,李顺培,邓才鸿,王能菊,李青清,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均。申请执行人邓兰平。申请执行人陈小飞。申请执行人李顺培。申请执行人邓才鸿。申请执行人王能菊。申请执行人李青清。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昌均等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68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昌均等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昌均等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