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2执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均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均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70-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润宏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路。被执行人:王均毅,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均毅的存款、收入1651元(其中本金1601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均毅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均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