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4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安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土地相关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桐柏县安棚镇化工园区安岭村非法占用农用土地建三宝物流园,造成土地种植条件毁坏。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12月出具的鉴定报告指出:桐柏县安某某非法占用桐柏县安棚镇安岭村土地建三宝物流园占地总面积18.69亩,其中因建房屋、水泥硬化路面及铺垫石渣、煤灰等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17.07亩,全部为一般农田,造成了17.07亩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另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因违法占地被桐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缴纳部分罚款20000元。安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主动到桐柏县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制作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