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鲍志刚与刘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志刚,刘文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156号原告:鲍志刚,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刘文龙,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告鲍志刚与被告刘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鲍志刚、被告刘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找到原告及另外五个人在鲁志会承包工程的工地干活,2011年1月17日,鲁志会给原告出具一张欠工资18,000.00元(含其他五人工资)的欠条一张,约定2012年3月1日偿还,并由被告刘文龙担保,期满后,鲁志会未还款,2012年4月,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称暂时无钱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8,000.00元。被告辩称,担保属实,签名是其本人书写,但“担保人”三个字不是其本人书写,因主债务人鲁志会未还款,被告也未还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欠条一张,意在证明鲁志会欠原告工资18,000.00元,被告刘文龙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文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本院对证据2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鲁志会因欠原告及其他五人工资,于2011年1月17日给原告出具一张18,000.00元欠条,约定2012年3月1日还款,由被告刘文龙担保。期满后,鲁志会和被告均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刘文龙对鲁志会欠原告工资款承担保证责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偿还鲁志会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龙给付原告鲍志刚工资款18,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被告刘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满后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