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朝春与刘杰、黄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朝春,刘杰,黄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27号原告戴朝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被告黄峥。原告戴朝春诉被告刘杰、黄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朝春的委托代理人顾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杰、黄峥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朝春诉称,2014年7月3日,被告刘杰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借期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按月利率1.5%只给付利息至2015年3月3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被告刘杰、黄峥曾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峥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黄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被告刘杰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借期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按月利率1.5%只给付利息至2015年3月3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另查,被告刘杰与被告黄峥于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3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杰出具的借条、保证、婚姻关系信息各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杰向原告戴朝春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黄峥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时被告刘杰明确表示该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视为被告刘杰、黄峥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刘杰、黄峥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杰、黄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戴朝春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刘杰、黄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吴宇宏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