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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36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