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36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