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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朱 才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