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朱 才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