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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上诉人孔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孔某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经查询已经妥投。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