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上诉人孔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孔某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经查询已经妥投。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