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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苗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95号原告苗某,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团结路。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某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克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