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苗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95号原告苗某,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团结路。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某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克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