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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重庆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穆中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中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869号原告重庆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7534-5。法定代表人龚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秦大东,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中荣,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穆中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