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苏安智2016执47-1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苏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得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安智,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2日,景泰县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安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对被执行人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芮守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炯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