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可心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王忠、张道太、纪长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可心,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王忠,张道太,纪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马可心,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宏国。被执行人:王忠,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道太,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纪长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可心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王忠、张道太、纪长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上列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桦甸市33.4平方米楼房的房籍,及张道太所有的位于桦甸市永54.27平方米、位于桦甸市104.85平方米楼房的房籍。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