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96号原告:武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本院受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