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硕榕电子厂与中山市美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硕榕电子厂,中山市美莎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876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硕榕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掘涌路9号之五,组织机构代码L4742007-2。代表人:魏贵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彦彬、陈海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美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东兴路陈竹根厂房之1第4层至第6层。法定代表人:刘育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硕榕电子厂诉被告中山市美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美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硕榕电子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美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