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建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法定代表人杨XX。被告唐建伟,男,汉族,19XX年X月X日,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