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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683号原告: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华塑大道与鸣钟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5847658-9。法定代表人:郑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兵,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95773。法定代表人:戚建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该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