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天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天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2615号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中心第43楼,组织机构代码X2192265-3。负责人吴俊良,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成权,公司员工。被告陈天龙,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重庆分行)诉被告陈天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兴华、XXX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亚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华成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亚银行重庆分行诉称,东亚银行重庆分行基于与陈天龙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起诉,请求判令:1、陈天龙偿还东亚银行重庆分行贷款本金207251.39元及截至2015年12月28日的利息4971.99元、罚息750.63元、复利92.07元;2、陈天龙偿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207251.39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利息4971.99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复利;3、东亚银行重庆分行对陈天龙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陈天龙承担。被告陈天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贷款事实如下:贷款人:东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人:陈天龙。贷款本金:312000元。贷款期限: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贷款执行利率:以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执行,合同签订时贷款基准利率为6.15%,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为7.6875%,若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以贷款发放时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即时调整贷款利率。逾期利息标准: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复利标准:逾期利息标准。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期数为36期。抵押担保情况:陈天龙以其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欠款情况:截至2015年12月28日,陈天龙尚欠东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7251.39元、利息4971.99元、罚息750.63元、复利92.07元。提前收贷情况:2015年12月28日,东亚银行重庆分行以陈天龙未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宣布提前收贷。送达约定:因履行本贷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以本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贷款人,未书面通知的,视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未作变更,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东亚银行重庆分行与陈天龙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东亚银行重庆分行在按约发放了贷款后,陈天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陈天龙应当偿还东亚银行重庆分行全部借款本息。陈天龙以其所有的车辆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东亚银行重庆分行依法对陈天龙设定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天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7251.39元,截至2015年12月28日的利息4971.99元、罚息750.63元、复利92.07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本金207251.39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利息4971.99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的复利;二、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陈天龙提供抵押的奥迪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6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陈天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涛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杜 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