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东平与路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葛东平,陆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异3号异议人:付艳,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葛东平,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陆金宝,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查异议人付艳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付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付艳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贵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