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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程真与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真,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1462号原告程真,女。委托代理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曹卉佳,董事长秘书。原告程真诉被告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被告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施俊因涉嫌犯罪,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施俊采取取保候审。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起诉所涉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雪梅审 判 员  任孟荪人民陪审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郁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告程真,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800弄85号1201室。委托代理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8号楼301室,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曹卉佳,董事长秘书。原告程真诉被告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被告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施俊因涉嫌犯罪,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施俊采取取保候审。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起诉所涉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