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洪军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立刚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郭某明知自己原居住在舒兰市×镇×村×社砖瓦结构房屋不是危房,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政策,为了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在改造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2014年底,被告人郭某骗取国家危房补贴款人民币118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常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提起、侦查终结、综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郭某危房改造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郭某非法所得11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