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阎×与冯×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冯×1,冯×2,冯×3,冯×4,冯×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810号原告阎×,女,1935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冯×1,女,1951年6月7日出生。被告冯×2,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冯×3,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冯×4,男,52岁。被告冯×5,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冯×1、冯×2、冯×3、冯×4、冯×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