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渠延玲诉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延玲,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420号原告渠延玲,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延玲诉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渠延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已全部预交),退还给原告渠延玲。审判员 李景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