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西安兴隆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兴隆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兴隆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兴隆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86132元,并赔偿因拖欠货款造成的经济损失26772元;案件受理费3787元由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因另案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