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付兴与周进、唐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付兴,周进,唐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92号原告高付兴。委托代理人朱玉怀,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进。被告唐瑾。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卢艾群,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兴与被告周进、唐瑾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付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亚波